1980年及1985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糖尿病的诊断标准:
(1)有糖尿病症状。具备下列任何一项即可诊断为糖尿病:①空腹血糖≥7.8mmol/L;② 一日中任何时候血糖≥11.1mmol/L;③空腹血糖<7.8mmol/L,但口服75g葡萄糖耐量试验2小时血糖>11.1mmol/L。
(2)无糖尿病症状。具备下列任何一项即可诊断为糖尿病:①两次空腹血糖≥7.8mmol/L ;②第一次口服75g葡萄糖耐量试验的1及2小时血糖均≥11.1mmol/L,重复一次葡萄糖耐量试验2小时血糖≥11.1mmol/L或重复一次空腹血糖≥7.8mmol/L。
(3)糖耐量减低。空腹血糖<7.8mmol/L,口服75g葡萄糖后2小时血糖在7.8~11.1mmol/L 之间者。
妊娠糖尿病诊断参照上述标准。
另外,1979年美国卫生实验院糖尿病资料组(NDPG)提出的糖尿病诊断标准与WHO基本相同,不同点在于:
其一,NDPG强调,不论是糖尿病还是糖耐量减低除服糖后2小时血糖值超过诊断标准外,还须在空腹及服糖后2小时之间即服糖0.5小时、1小时或1.5小时血糖数值中有一个≥11.1mmol/L才能诊断。
其二,NDPG诊断妊娠糖尿病的标准不同于WHO的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已广泛应用世界卫生组织及美国国家糖尿病资料组的糖尿病诊断标准。为便于与世界各国交流及具有国际间的可比性,全国糖尿病研究协作组于1982年建议采用世界卫生组织诊断糖尿病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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